首页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要求扣减销售利得和增信拆息债券之后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计提的资本,以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监管资本要求为上限。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