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同一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两个不同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应当运用所对应的较高风险权重。 同一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所对应的两个较低的风险权重中选用较高的一个风险权重。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