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 第二章 操作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操作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应急和业务连续方案,建立恢复服务和保证业务连续运行的备用机制,并应当定期检查、测试其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机制,确保在出现灾难和业务严重中断时这些方案和机制的正常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