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该部门与其他部门应保持独立,确保全行范围内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主要职责包括:
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协助其他部门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及缓释操作风险;
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以及全行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
建立适用全行的操作风险基本控制标准,并指导和协调全行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
为各部门提供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协助各部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
定期检查并分析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
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操作风险报告;
确保操作风险制度和措施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