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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