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