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监管合作机制,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相关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重大监管信息,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二十四条 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涉及上市公司的,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