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五章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展托管业务,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自本办法施行起三年内整改完成。已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商业银行应…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