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款情况。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