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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4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境外相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签订双边监管备忘录或其他形式开展监管合作,加强跨境监管协调及信息共享,实施必要的跨境监管措施,确保商业银行的境外机构得到有效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风险状况,及时与东道国监管机构交换监管意见。

对跨境经营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状况、复杂程度和系统重要性,建立国际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危机管理工作组,并加强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日常跨境监管交流和监管合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跨境现场检查前,一般应当就检查计划、检查目的和检查内容等事项告知东道国监管机构;在完成跨境现场检查后,可以将检查结果和基本结论告知东道国监管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母国监管机构,可以视情况将重大监管措施的变动情况告知相关东道国监管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交换的监管信息,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边监管备忘录及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并对相关监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