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4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东道国的监管环境进行评估。如果东道国监管机构监管不充分,或者东道国监管机构的政策存在重要信息获取的障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跨境监管合作框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商业银行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限制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境设立机构,限制其业务范围等;
采取特殊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启动跨境现场检查,要求商业银行增加内外部审计项目,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信息等;
必要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商业银行撤销其相关的境外附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