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水平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应当督促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