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全面协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合规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 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期合规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已识别的违规事件和合规缺陷、已采取的或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