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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部分采用替代法处理:

采用保证提供方所适用的风险权重函数。

采用保证人评级结果对应的违约概率。如果商业银行认为不能采用完全替代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评级与保证人评级之间的某一个评级的违约概率。

将风险暴露视作保证人的暴露,采用保证的标准违约损失率。如保证人为该笔保证采用了其他风险缓释工具,可继续对标准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如果信用保护与风险暴露的币种不同,即存在币种错配,则认定已保护部分的风险暴露将通过折扣系数予以降低。

其中:

为信用保护覆盖并经币种错配调整后的风险暴露;

为保护部分的名义价值;

为适用于信用保护和对应负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