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四章 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第二十三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值来反映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对不符合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调整违约概率反映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无论选择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商业银行应确保一定时期内不同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之间方法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