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四章 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附件1规定认定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同时应满足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的认定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与初级内部评级法相同;商业银行在符合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合格保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