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三章 合格净额结算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合格净额结算 第十四条 合格净额结算的认定要求: 具有法律上可执行的净额结算协议,无论交易对象是无力偿还或破产,均可实施。 在任何情况下,能确定同一交易对象在净额结算合同下的资产和负债。 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暴露。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