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十章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其它商业银行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