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内容如下: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中,除犹豫期期限“15日”的规定指自然日外,其余有关“3日”“5日”“15日”“30日”的规定指工作日。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