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如果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认为,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的未来房地产出租收入、销售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的波动性较大,可提高其风险权重: 监管评级“优”,风险权重为95%。 监管评级“良”,风险权重为120%。 监管评级“中”,风险权重为140%。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