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