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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科室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做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结论,并连同做结论的说明以书面形式送给主管建议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提交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