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018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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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证明
办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1〕第37号)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2〕第25号)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贸委〔2002〕第110号)
消防验收证明
办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1〕第37号)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2〕第25号)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贸委〔2002〕第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