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 第四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