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