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 取水期限; (三) 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 水源类型; (五) 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