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