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