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 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 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第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