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