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年) 第三条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 标注安全防范设施的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四) 公章刻制和信息备案设备清单; (五) 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公安机关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公章刻制经营者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 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 第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