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1998年) 第四章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199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中所列采样记录、封条、现场检查笔录,也可适用于日常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