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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199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人员在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

意见书应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时间、地点、方式和案由等。

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主要理由,具体明确写明听证人员的意见。听证人员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当写明。

听证人员应当在意见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