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199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探访所制作的记录。
被检查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包括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被检查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现在工作单位等。
检查时间,应写明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何时何分。
检查地点,应写清勘验、察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的地址,如:X市X区X街X楼X号。
检查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笔录完毕后,要让被检查人阅后签名,并注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