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26年)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及时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第四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