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2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虚假填报或者篡改工程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二) 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 不及时制订或者不执行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四) 对工程设施疏于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 (五)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