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