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第七十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 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 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