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2019年) 第二条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其唯一标识系统应当符合本规则。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