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三十三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