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