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