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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回避;

委托代理权。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质证权。对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

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辩;

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