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 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部门发展规划,协助企业筹措发展资金; (三) 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部门内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四) 开展技术培训,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咨询,组织物资、生产、技术等信息交流; (五) 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新产品鉴定和科研成果鉴定; (六) 指导本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