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