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199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跨省电网、供电局及并网运行的全部发电厂(包括集资、合资、地方和企业自备发电厂)。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基建、调度等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