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1990年) 第三章 发电厂调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199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发电厂调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火电机组参与调峰后发电量指标、煤耗指标、燃油指标、检修间隔、检修费用、临检次数及各项安全指标等项内容的内部补偿政策,并根据设备实际调峰情况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