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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应逐步实现三农金融业务单独记账、单独列示成本、单独设置不良标准、单独核算利润、单独绩效考核。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试点三农金融业务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