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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