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